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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警方摧毁王文光“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纪实

  日,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文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

  王文光,这个莒南黑道上声名显赫的“黑帮老大”,网罗一大批社会闲杂人员,从放高利贷到收保护费、敲诈勒索、插手竞标、霸占市场、暴力承揽工程等。几年间,作案34起,疯狂敛财60余万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2010年10月始,莒南警方在掌握这个犯罪团伙扎实证据后,多路出击,历时三个多月,先后抓获“黑老大”王文光以及手下29人,缴获、砍刀木棍、冻结非法所得、扣押作案车辆------

  今年31岁的王文光出生于莒南县汀水镇王家沟村一个普通农民家庭。1998年至1999年先后因盗窃、冲击政府机关、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先后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2002年,释放后的王文光仍不思悔改,混迹黑道,到处逞强闹事。纠集另外7人结拜为“八虎兄弟”,王文光按年龄在其中排行老三,人称“三哥”。之后,他们又吸纳了一批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青年加入其中。团伙建立之初,王文光就因心狠手辣、脑子活络,逐步在“八虎兄弟”中树立了一定威望。后经一番“窝内缠斗”,王文光牢牢坐稳了团伙“老大”位置。

  2007年3月,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拉开帷幕,王文光通过买票、恫吓等“下三滥”手段,当上了王家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8年,又当选为汀水镇第16届人大代表。王文光的“仕途发迹”给这个黑社会团伙裹上了一身光鲜的“政治外衣”。随着王文光地位的提升,团伙成员被他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

  据办案民警介绍,为提升“作战能力”,王文光手下人员除全都配备了钢叉、镐把、腊条棍等“自造武器”外,还通过地下途径购买了短枪、长管猎枪、长刀、匕首等“震慑性武器”。2008年以来,他的势力进一步扩大,手下人员增至20多人。其团伙成员相对固定,管理严密,等级分明,并有明确的内部分工。王文光在其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团伙内所有大事均由“三哥”说了算。其妻巩某负责日常事务和收支记账,日常外出“办事”由几个小头目“头前开道”。王文光还在家中配备了几张床铺和电脑,手下喽罗没事时就住在他家里,玩电脑、打扑克,保护其一家人的安全。

  在几年的疯狂敛财中,王文光团伙暴力抢占了汀水镇及其周边乡镇几乎所有的土塘、采石场、鱼塘,垄断了所有能够涉足的大小市场,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和领域,就会有他们的身影。团伙成员分工明确,有人专门负责“青临高速”、旧村改造,有人专门负责生猪、肉兔、草莓、杀鸡、机械麦收等市场,有人专事管理采石场、土塘、鱼塘乃至林地等。据公安机关调查,自2005年以来,王文光等人收取汀水镇东夹古哨村石塘、墩后村石塘、西北庄村石塘以及袁家官庄村石塘拉石头的拖拉机主的保护费,按每车5元收取,其中仅2006年6月20日至2007年2月8日半年多时间就收取保护费30745元;通过将前往汀水收购草莓的业户驱赶到汀水镇西北庄的庄会岭草莓市场,按每筐一元钱标准收取保护费,2010年共收取汀水镇东夹古哨村、西北庄村李朋标等人的保护费6000余元;2005年至2009年,控制汀水镇西北庄、汀水集贸市场的肉兔收购市场,共收取其保护费82500元;2010年麦收期间,通过强迫收割机主提高每亩的麦收价格,收取汀水西石杭村、南石杭村、墩后村十余人的保护费共计15000余元;通过不正当竞争及胁迫方式,控制汀水中心小学的两辆校车,自2008年11月3日起,获取利益113309元;另通过插手竞标、承揽工程聚敛钱财38万余元。违法犯罪金额共达60余万元。

  2004年的一天,莒县的于某在汀水集市收购兔子,被告人仕杰强行向其索要50元钱。之后为能继续在汀水镇一带收购兔子,于某与王文光签订协议:由于某每年交给王文光5万元“保护费”,王文光负责不让其他人在汀水一带收兔子。2005年,于某分期交给王文光5万元“保护费”。2006年因行情下降,于某向王文光求情少交“保护费,一直付到2009年5月。五年来,于某共交给王文光8万余元的“保护费”。2005年的一天,道口乡东的田某在汀水镇西北庄集市上收兔子,被告人王文光等人在集市上威胁田某,不准其在集市上收兔子。之后的一天下午散集后,王文光率人在石莲子东岭拦截田某,强行索要现金100元,并继续让田某交给他们“保护费”,否则不准到集市上收兔子。为能在西北庄集上收兔子,田某被逼答应每年给王文光2400元钱的“保护费”。干了一年后,因被王文光等人收取“保护费”后利润太低,田某被迫放弃收购兔子生意。

  2004年结婚之初,王文光还是一个身无分文的“穷光蛋”,家中房屋破旧,陈设简陋,生活非常拮据。至案发时,王文光在206国道沿线拥有一座两层楼房及占地两亩多的大院,在临沂市河东区购置楼房一套,买下价值200余万元的沿街大院一座,家中有一辆本田奥德赛商务车、一辆福特嘉年华轿车、两辆面包车。团伙其他成员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仅从扣押的车辆来看,就有帕拉丁越野车,福特、伊兰特等品牌的轿车,还有挂假军牌的吉普车。

  2009年12月份,罗庄区某村的马某等人在汀水镇中学东侧的土塘拉土修建高速公路,期间,马某的翻斗车损坏,在汀水镇一修理厂维修。12月5日13时许,马某等人步行去修理厂,在被告人赵誓哲的家门口,马某与赵誓哲相碰撞,赵誓哲无理取闹,当众辱骂马某“你瞎眼了吗”,双方发生撕扯,赵誓哲被马某等人殴打,随后赵誓哲打电话给王开磊、吴仕杰,王文光得知此事后又纠集王发波、王泽鑫、王廷强等人分别驾乘三辆车,携带镐把,在汀水中学东侧土塘找到在此拉土的马某等四人,马某见事不妙,驾驶翻斗车拉着马某某、张某某等人自汀水向外跑,赵誓哲等人用镐把打砸马传洋拉土的翻斗车,随后王文光等人又驾车沿途多次追逐、拦截该翻斗车,并对该车进行打砸,致该翻斗车玻璃、反光镜等多处破碎,造成直接损失500余元。2008年7月26日16时许,王开磊、吴仕杰、王廷强、赵誓哲四人到莒县夏庄镇一鱼塘钓鱼,鱼塘承包户朱某上前阻拦。被告人王开磊回到汀水镇王王文光家中,遂纠集被告人吴仕杰、王廷强、赵誓哲、高彦辉、程道强、陈洪佃、邵主峰、王玉滨等10余名青年携带镐把,分乘两辆面包车,窜至朱某的饭店内,对朱某夫妇及辛某夫妇进行殴打,并将饭店内的冰箱、电视、玻璃等物品砸坏,损失价值1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三名受害人构成轻伤。

  与其他大部分涉黑组织一样,王文光犯罪利益团体在非法牟取一定经济利益后,开始借放高利贷谋取高额利润。期间,他们还经常实施各种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活动,并自创多种“刑罚”对付到期不还的借贷者,在汀水镇及其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大量受害人迫于该团伙的,受到残害而不敢报案、作证。2006年5月,莒县刘官庄村的于某从被告人王文光处高利借款3万元,未及时还款。同年12月底,王文光及其同伙数人窜至沂水县将躲至此处的于某带回汀水镇一旅馆关押,本案另一被告人王玉光等人对于某拳打脚踢,逼迫其还清借款。两日后,因于某仍无法还款,王玉光向其背部猛击一棍,致其受伤倒地,后又将于某带至沂南县域内一水塘边,逼迫其脱光衣服进入冷水中浸泡长达半小时之久,同时,逼迫于某给其家人打电线元,余款打下欠条后,被非法拘禁4天的于某才被放回。2009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莒县夏庄镇大略疃村的薛某等三人骑摩托车行至206国道汀水镇路口时,与本案另一被告人王玉光驾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刮擦,王玉光遂伙同同车人员五人下车殴打薛某等三人,王玉光强行向三人索要现金20000元,并让三人联系家人来送钱。在等其家人送钱的过程中,被告人王玉光等五人多次殴打、威胁薛某三人。天亮后,被告人王文光赶到现场,指使用其奥德赛商务车将薛复仁等三人押到汀水镇一宾馆内,安排专人看管,并继续威胁、逼迫三人联系家人送钱。至上午10时许,薛某等三家人被迫凑齐15000元钱交给王王玉光等人,薛某等三人才被放走。三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达七小时左右,并不同程度受伤。事后王玉光分给三名同伙各500元现金,给王文光购买价值2000余元的服装。9月2日,王玉光到比亚迪4S店仅花费210元将其轿车修好。2007年12月5日12时许,团伙成员潘自龙纠集孙立贵、李康龙、李康强租乘沂南县杨家坡镇杨某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以看宅基地为由,将薛某骗至莒南县城,拿着一张从潘香华处得来的薛某写给宋某的欠条,向其要账,并强行将薛某拉至面包车上,控制人身自由,经薛某解释后,被告人潘自龙等人在明知该欠条为废条后,仍将薛某拉至汀水镇、沂南县、河东区等地,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控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劫取薛某现金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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